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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用戶號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三、經系統審驗合格之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以下簡稱籌設
    者或經營者),得檢具下列資料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申請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用戶號碼(以下簡稱用戶號碼)核配。
(一)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用戶號碼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籌設同意書或特許執照影本。
(三)系統審驗合格證明文件(經營者免附)。
(四)用戶號碼使用計畫:含未來一年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接續
      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五)用戶號碼使用現況:含號碼使用數量明細、使用統計表(如附表一
      )及公正人士之抽樣報告(首次申請者免附)。
    前項第五款公正人士之抽樣報告,應委請登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人才資料庫,具理、工、商或管理等專長之學者、公務人員或具上
    開專長能力之財團法人代表二名,就使用中之用戶號碼(預付型、後
    付型用戶及攜碼移出者使用中之用戶號碼)進行抽樣,依用戶基本資
    料、話務資料及最近一期帳單等評斷為有效用戶(信心水準採百分之
    九十五、誤差為正負百分之二、有效用戶比例期望值大於或等於零點
    九八)。
    本會為查核經營者用戶號碼使用現況,得抽樣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