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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用戶號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四、籌設者或經營者為測試其行動通信網路系統,得檢具籌設同意書向本
    會申請測試用之用戶號碼(以下簡稱測試碼)。測試碼使用期限至該
    籌設者或經營者獲配用戶號碼之日或籌設同意書屆期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