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用戶號碼按下列原則核配之:
(一)各服務類別接取碼核配原則如下:
1、行動電話業務
(1)091、092、093、095。
(2)095 不敷使用時,得核配 096、097。
2、1900 M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
(1)096。
(2)優先核配 0966、0968。
3、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
(1)097、098。
(2)097 不敷使用時,得核配 096、095。
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
(1)090。
(2)優先核配 0900~0905。
5、行動寬頻業務
(1)090、091、092、093、095、096。
(2)096 不敷使用時,得核配 097、098。
(3)09X4 不敷使用時,得依序核配 094、085、086。
6、服務類別接取碼 C 碼為 4 者,得於其他 C 碼核罄後再予核
配。
(二)經營者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繳回用戶號碼者,得優先核
配其原繳回之用戶號碼。
(三)籌設者或經營者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三條之一規定移用終止業務
經營者之用戶號碼者,得優先核配該終止業務經營者繳回之用戶號
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