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用戶號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七、用戶號碼申請以十萬門號為一個單位,首次申請以十個單位為上限;
    再次申請以五個單位為上限。
    本會依籌設者、經營者系統容量、用戶號碼未來使用需求、用戶號碼
    規劃容量等,得予核配籌設者、經營者需用之用戶號碼數量。
    籌設者或經營者申請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之測試碼每次以三百門為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