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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用戶號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八、經營者獲核配之用戶號碼使用率達百分之七十,得依第三點第一項規
    定,再次申請核配。
    前項之用戶號碼使用率為經營者使用中之用戶號碼數量與獲核配數量
    之比例,即使用率=使用數量÷獲核配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