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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綜合網路業務及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審驗技術規範(102.12.24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相關圖表:
4.審驗規範
4.1 一般性審驗:
4.1.1 資料查核:
      依據本會核定之營運計畫書查核下列項目:
   (1)系統架構圖。
   (2)系統設備器材型錄及功能。
   (3)用戶建設數量暨線路使用頻譜規劃表。
4.1.2 網路維運測試紀錄:
      申請人對所報驗之交換、傳輸、接取等整體通信網路,須先完成自
      我測試,並檢附通信網路維運測試紀錄。
4.1.3 障礙申告及處理:
      申請人應提供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對每一通障礙申告之處理
      應有紀錄可供查核,並檢附障礙申告受理單及障礙處理流程或其他
      可證明文件。
4.1.4 機上盒規格審核
      申請人應提供機上盒軟硬體規格公告佐證文件。
4.1.5 系統經營者應自行設置頭端,任一頭端服務涵蓋二個以上直轄市、
      縣(市)者,應具備援機制,且需距頭端至少 8km,備援機制於一
      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後查驗。訂戶資料應異地儲存,並每天更新。
4.2 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機房審驗:
4.2.1 連線狀態測試:
   (1)連線狀態顯示功能。
   (2)用戶端異常狀態及其警告標示。
   (3)相關傳輸設備具有障礙偵測顯示功能。
4.2.2 傳輸平臺之多媒體內容介接介面
      申請人應至少提供下列之一介接介面
   (1)以衛星或無線傳輸方式接收者,衛星接收解碼器(IRD) 解碼至
        少須提供下列其中一種之介接介面:
     (a)聲音影像類比介面(A/V)。
     (b)非同步串流介面(DVB-ASI)。
     (c)高解析或標準解析串流數位介面(HD-SDI  或 SD-SDI)。
     (d)乙太網路(Ethernet)介面。
   (2)以光纖傳輸方式接收者,至少須提供下列其中一種之介接介面。
     (a)高解析或標準解析串流數位介面(HD-SDI  或 SD-SDI)。
     (b)非同步串流介面(DVB-ASI)。
     (c)乙太網路(Ethernet)介面。
4.2.3 傳輸平臺之網路互連介接功能
      申請人應檢附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介接點互連測試報告佐
      證資料或協商報告。
4.2.4 頻道容量
      使用光纖同軸混合網路以壓縮技術 MPEG-Ⅱ格式播送節目者,系統
      至少具備 102 MHz  頻寬以上之節目頻道容量;以其他網路或格式
      播送節目者,至少應具備 100  個以上之節目頻道容量。
4.2.5 多媒體內容儲存設備
      具備能提供內容供應者儲存多媒體內容之設備。
4.2.6 系統施工及維護日誌:
      經營者應遴用領有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之人員,負責及監督通
      信網路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施工日誌及維護日誌認可簽章。
      前項施工及維護日誌至少應保存 1  年,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時,經
      營者應提供之。
4.2.7 備用電源:
      機房應備有緊急供電設備或不斷電設備。
4.3 用戶端審驗:
4.3.1 用戶端傳輸電路傳輸標準:
   (1)下行頻道測試:
        先以持續 5  分鐘時間作遺失封包測試;若持續 5  分鐘時間測
        試有遺失封包時,改以持續 1  個小時時間測試,其信號品質須
        符合下列標準:
     (a)標準畫質(SD)節目格式以 MPEG-Ⅱ  壓縮技術傳送者,流量
          須大於 3Mbps;以 MPEG-4 AVC(H.264)或 VC-1 壓縮技術傳
          送者,流量須大於 1.75Mbps 。高畫質(HD)節目格式以
          MPEG-Ⅱ 壓縮技術傳送者,流量須大於 17Mbps ;以 MPEG-4 
          AVC(H.264)或 VC-1 壓縮技術傳送者,流量須大於 10Mbps
          。
     (b)封包抖動(Jitter)小於 50ms。
     (c)遺失封包次數:測試時間若持續 5  分鐘則無遺失封包或持續
          1 小時遺失封包(IP packet) 不得大於 4  次即判定為合格
          。
   (2)上行頻道測試:
        用戶終端點測試時,將測試儀器接上數據機乙太埠,由用戶終端
        連線至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機房進行測試。
     (a)數據機參數設定:
       (1)上行傳輸速率:以 64Kbps 以上由申請人擇一傳輸速率設定
            。
       (2)連線測試(Ping)封包長度:至少 1024bytes。
       (3)連線測試次數:至少 1000 次。
     (b)測試標準如下:
       (1)連線測試未回應次數小於或等於 10 次。
       (2)每次連線測試回應時間須小於或等於 100ms,否則視為未回
            應。
4.3.2 音量測試標準:
      系統在訂戶終端設備之音量應符合下列各項標準﹕
   (1)相鄰二節目頻道之最大音量差值不得大於 3dB(A)。
   (2)任二節目頻道之最大音量差值不得大於 6dB(A)。
   (3)同一節目之廣告均能音量值不得同時大於前後相鄰等量時間節目
        之均能音量值的 3dB(A)。
   (4)同一節目之廣告最大音量值不得同時大於前後相鄰節目之最大音
        量值的 3dB(A)。
   (5)前述各款之 dB(A),括號中A指國家標準 CNS 7129  之 A  頻
        率加權。
4.3.3 節目頻道切換時間測試標準:
      節目頻道切換時間須小於 2  秒。(上一頻道的影像結束到下一頻
      道影像出現的時間)
4.3.4 電視節目分級與時間管控之親子鎖功能測試標準:
   (1)修改分級節目親子鎖設定須輸入密碼。
   (2)除訂戶選擇節目分級親子鎖不須輸入密碼外,進入節目分級親子
        鎖(含隨選視訊與節目頻道)須輸入密碼,輸入密碼完成後即可
        進行節目分級設定直至退出,惟限制級(含)以上節目裝機之初
        始狀態仍須強制輸入密碼。
   (3)時間管控功能至少須提供訂戶可自行設定某時段可收視或不可收
        視電視頻道內容。進入時間管控親子鎖時須輸入密碼,輸入密碼
        完成後即可進行時間管控設定直至退出。
   (4)以上功能設定後,檢視是否依設定,顯示可收視與否。
   (5)其他應遵行事項:測試時段內,若無同時播送所有分級之節目,
        得擇一節目頻道做設定後,再進行電視節目分級查驗。
   (6)機上盒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前裝機者,本項得免測。
4.3.5 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應變措施功能測試標準:
   (1)具備指定區域(該區域之每一單位範圍不得大於鄉﹝鎮、區﹞)
        之強制切換至特定節目頻道及所有節目頻道播送特定訊息。
   (2)機上盒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前裝機者,該機上盒本項得免測。
4.3.6 韌體線上更新功能測試標準:
   (1)系統應具機上盒韌體線上更新功能。(機上盒韌體之更新由系統
        於線上操作)
   (2)機上盒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前裝機者,該機上盒本項得免測。
4.3.7 用戶電子選單點選功能測試標準:
      至少須具備下列功能:
   (1)須具備個人自選付費頻道功能(包含付費內容)。
     (a)單一頻道增/ 退訂。
     (b)多頻道組合(package) 增/ 退訂。
   (2)須具備個人化表單功能(如頻道號碼或順序自訂、我喜愛的頻道
        等),可加入「頻道號碼」或「節目名稱」或「節目類型」等順
        序方式或以加入「我喜愛的頻道」方式呈現個人化表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一般性審驗、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機房審驗、用戶端審驗之查核標準。
4.1.5 新增頭端備援及訂戶資料應異地儲存功能,備援機制至少須能播放基本節目頻
      道組合。
新增 4.2.2(2)(d)乙太網路(Ethernet)介接介面。
4.3.2 為解決綜合網路業務及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以下簡
      稱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不同節目其頻道切換時,造成音量忽大忽小現象
      ,及解決同一節目頻道之廣告及緊鄰播出節目音量落差太大問題,以避免音量
      過大造成訂戶感覺過吵或刺耳,爰增訂訂戶終端點之節目頻道音量標準,以維
      護與保障訂戶視聽的權益,並拉齊與有線電視之音量管制。
4.3.3 為避免節目頻道切換時間過久,影響收視戶觀感,爰依國際 TR-126 規範,訂
      定節目頻道切換時間標準。
4.3.4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已依法規,傳送節目分級資訊、時間管控等資訊,有線電
      視機上盒應具備親子鎖功能,方便家長選擇、輔導未成年兒少收視聽電視節目
      ,爰修訂數位機上盒功能,俾利家長運用。
4.3.5 新增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應變措施查驗標準。
4.3.6 新增韌體線上更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