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
一般性審驗、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機房審驗、用戶端審驗之查核標準。
4.1.5 新增頭端備援及訂戶資料應異地儲存功能,備援機制至少須能播放基本節目頻
道組合。
新增 4.2.2(2)(d)乙太網路(Ethernet)介接介面。
4.3.2 為解決綜合網路業務及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以下簡
稱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不同節目其頻道切換時,造成音量忽大忽小現象
,及解決同一節目頻道之廣告及緊鄰播出節目音量落差太大問題,以避免音量
過大造成訂戶感覺過吵或刺耳,爰增訂訂戶終端點之節目頻道音量標準,以維
護與保障訂戶視聽的權益,並拉齊與有線電視之音量管制。
4.3.3 為避免節目頻道切換時間過久,影響收視戶觀感,爰依國際 TR-126 規範,訂
定節目頻道切換時間標準。
4.3.4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已依法規,傳送節目分級資訊、時間管控等資訊,有線電
視機上盒應具備親子鎖功能,方便家長選擇、輔導未成年兒少收視聽電視節目
,爰修訂數位機上盒功能,俾利家長運用。
4.3.5 新增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應變措施查驗標準。
4.3.6 新增韌體線上更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