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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綜合網路業務及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審驗技術規範(102.12.24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相關圖表:
5.審驗結果之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5.1 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5.1.1 一般性審驗及多媒體內容平臺頭端機房審驗,其全數檢驗均須合格
      ;用戶端傳輸電路審驗以合格品質水準 4.0  檢驗之合格判定數為
      判定合格基準(如附錄)。4.審驗規範之審驗均須完全符合規定者
      ,始判定審驗結果為合格。
5.1.2 用戶端傳輸電路傳輸之下行頻道測試及上行頻道測試,其數值應符
      合標準;如該點數值未達標準時,最多得重新測試 1  次,否則該
      點判定為不合格。
5.1.3 各項測試如有待澄清項目,申請人應提出相關佐證資料,證明其為
      非可歸責者,並於該測試項目完成後 3  日內向本會申請再行測試
      ,本會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否則即予判定為不合格。
5.2 審驗結果處理原則
5.2.1 審驗不符合之檢驗點,如能於 2  小時內完成改善,得由本會進行
      重驗,每一檢驗點之重驗,以 1  次為限。重驗之抽驗點數不得超
      過該項檢驗總數之二分之一。
5.2.2 審驗時如有抽驗點不符合時,本會仍將繼續審驗其餘抽驗點,並將
      審驗結果資料全部列出,以供申請人改善。
5.2.3 審驗結果經判定為不合格者,申請人於改善後,應自收到該次審驗
      判定不合格通知之次日起 1  個月內向本會申請複驗,並以 1  次
      為限;複驗時依第 2  點「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辦理,其中
      抽驗總數量之四分之一自前次審驗點中抽選,四分之三審驗點重新
      抽選。
5.2.4 經複驗後仍判定不合格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其審驗結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審驗結果合格判定標準及後續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