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審驗結果之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5.1 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5.1.1 一般性審驗及多媒體內容平臺頭端機房審驗,其全數檢驗均須合格
;用戶端傳輸電路審驗以合格品質水準 4.0 檢驗之合格判定數為
判定合格基準(如附錄)。4.審驗規範之審驗均須完全符合規定者
,始判定審驗結果為合格。
5.1.2 用戶端傳輸電路傳輸之下行頻道測試及上行頻道測試,其數值應符
合標準;如該點數值未達標準時,最多得重新測試 1 次,否則該
點判定為不合格。
5.1.3 各項測試如有待澄清項目,申請人應提出相關佐證資料,證明其為
非可歸責者,並於該測試項目完成後 3 日內向本會申請再行測試
,本會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否則即予判定為不合格。
5.2 審驗結果處理原則
5.2.1 審驗不符合之檢驗點,如能於 2 小時內完成改善,得由本會進行
重驗,每一檢驗點之重驗,以 1 次為限。重驗之抽驗點數不得超
過該項檢驗總數之二分之一。
5.2.2 審驗時如有抽驗點不符合時,本會仍將繼續審驗其餘抽驗點,並將
審驗結果資料全部列出,以供申請人改善。
5.2.3 審驗結果經判定為不合格者,申請人於改善後,應自收到該次審驗
判定不合格通知之次日起 1 個月內向本會申請複驗,並以 1 次
為限;複驗時依第 2 點「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辦理,其中
抽驗總數量之四分之一自前次審驗點中抽選,四分之三審驗點重新
抽選。
5.2.4 經複驗後仍判定不合格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其審驗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