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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綜合網路業務及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審驗技術規範(102.12.24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相關圖表:
6.現場審驗配合事項
6.1 本會審驗人員依據抽出之分配點或光纖投落點為中心半徑 2.5  公里
    服務範圍內抽測用戶測量點,於測試日之前 3  日中午告知申請人,
    以備申請人預為安排測試埠及行程。
6.2 審驗時申請人應指派工程主管或其授權之工程人員全程參與,並派員
    操作相關設備,以配合本會審驗人員進行審驗。
6.3 工程審驗期間測試所需軟硬體設備如涉及特殊規格,國內無法採購時
    ,本會得命申請人提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現場審驗配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