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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綜合網路業務及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審驗技術規範(102.12.24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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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變更網路規模、網路架構或主要通信網路設備之處理
  申請人如變更網路規模、網路架構或主要通信網路設備時,應向本會申
  請審驗,經審驗合格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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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變更網路規模、網路架構或主要通信網路設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