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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相關圖表:
3.審驗項目及審驗原則
  審驗項目分為一般審驗及射頻審驗。審驗原則為大於七點九四瓦特基地
  臺採抽樣審驗,依附錄「基地臺審驗抽樣基準」辦理抽樣檢驗作業,並
  依其「4.3 決定抽樣等級」規定之「大於七點九四瓦特基地臺普通檢驗
  項目抽驗基準表」決定抽樣檢驗數量。
  屬微型基地臺者,依申請人所報 4.2  送檢之資料採書面審查,必要時
  ,本會得派員查驗。申請人應依附錄「基地臺審驗抽樣基準」辦理抽樣
  檢驗作業,並依其「4.3 決定抽樣等級」規定之「微型基地臺普通檢驗
  項目抽驗基準表」決定抽樣檢驗數量。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一、配合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修正第七條室外與室內基地臺之
    抽驗規定,改依發射功率訂之,爰修正第 3  點規定。
二、現行微型基地臺之審驗方式,現場查驗僅檢視射頻設備之最大輸出功率,未進行
    實際量測,另考量微型基地臺,其設備體積較小且多被使用來擴展通信服務的涵
    蓋範圍且微型基地臺的數量眾多,若採實地逐一量測基地臺方式恐耗費行政資源
    且不符效益,因此,為達簡政便民及加速基地臺之審驗流程,爰新增第3點第2項
    ,明定微型基地臺審驗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但申請人仍應檢送各抽驗基地臺之
    測試報告,以確保其測量值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