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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相關圖表:
4.申請技術審驗之程序
4.1 申請人於完成基地臺架設後,應檢送「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申請表」
    (如附表一)正本一份,報請本會進行審驗。
4.2 前項檢送之申請表應包含「行動寬頻基地臺設備報驗清單」(如附表
    二)、「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表」(如附表三
    ),其內容分述如下:
4.2.1 設備報驗清單應包括下列各項:
   (1)申請人(公司)、連絡人、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
   (2)基地臺建設數量包括基地臺總數、已審驗合格基地臺數、本階段
        報驗基地臺數、累計已報驗基地臺數及其共站與共構數量及比例
        。
   (3)基地臺明細包括電臺編號、電臺名稱、電臺地址、天線地址(包
        括室內/ 室外涵蓋、共構/ 共站)、廠牌、型號、最大射頻輸出
        功率、射頻單體數量及架設許可函號/電臺執照。
4.2.2 自評報告應檢附下列資料:
   (1)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檢附其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
        資料。(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時,如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
        中之內容未有任何異動,則免檢附。)
   (2)射頻審驗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以所報驗基地臺數量,依附錄「基地臺審驗抽樣基準」所
        規定抽樣檢驗數量,檢附射頻審驗自評資料。
4.3 如設置基地臺須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雜項執照者,申請人應依行動寬
    頻業務之基地臺架設切結書所承諾之應辦事項,向基地臺所在地之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完成辦理,並檢附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附表一:
刪除北、中及南區監理處之地址、查詢電話及傳真號碼。
附表三:
增訂微型基地臺架設於電信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之接地審驗項目。
配合增訂基地臺審驗方式及選測項目之規定,修正審驗項目。
配合增訂基地臺選測項目,修正射頻審驗項目。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一、為簡政便民,考量申請人申請審驗時已檢附正本資料,無再提供光碟片之必要,
    爰刪除 4.1  後段規定。
二、配合本規範第 5  點修正,修正 4.2  附表二、附表三及 4.2.2(2) 附錄。
附表二:增訂行動寬頻基地臺設備報驗清單之基地臺明細內容。
附表三:配合依基地臺功率不同採取分級審驗,及備用電源、耐風程度之規定,修正
        審驗項目。
        配合耐風程度之規定,增訂審驗項目。
附錄:依基地臺功率採取不同的抽樣基準,修正第 4.3  點及第 5.3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