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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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經濟部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經標字第一零八零四六零三三三零號公告修正
「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修正度量衡表
示方式,任一度量衡首次出現時,同時標示中文及外文,第二次以後出現時,則
以外文為之,爰 5.1.7、 5.3.1(1) 及 5.3.2(1) 配合酌修文字。另酌修 5
.1.8 文字。
二、配合「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增訂電信事業得使用電信桿
、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之規範,並參酌「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
範」16.4.1 條文,增訂 5.2.6 微型基地臺架設於電信桿、號誌桿、路燈桿、
標誌桿之接地規定。
三、配合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增列第五代行動通信基地臺項目,增訂 5.3.1( 1.3
)、 5.3.1(1.4) 基地臺審驗方式,並酌修 5.3.1(1) 及 5.3.1(1.1) 文
字。
四、為維護電波秩序及防止基地臺干擾情事發生,參考行動寬頻業務新無線電基地臺
射頻設備技術規範 6.4 操作頻帶之不必要發射及 6.5 混附發射區域之不必要
發射之規定,增訂 5.3.4。另酌修 5.3.3 文字。
-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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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修正第七條室外與室內基地臺之
抽驗規定,改依發射功率訂之,爰修正第 5.1 點規定,並增訂 5.2 點微型基
地臺一般審驗規定,原 5.2 點依序遞移為 5.3 點。
二、配合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增訂基地臺較低功率之
淨空距離,爰修正 5.1.5 規定。
三、配合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修正第三條第十二項微型基地臺
類別定義及其功率範圍,爰刪除 5.1.7 第 2 項規定。
四、因應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修正第三條第十二項微型基地臺
功率範圍,並考量微型基地臺,係一種低功率的無線接入節點,其設備體積較小
且多被使用來擴展通信服務的涵蓋範圍,以及增加網路能力,基此,允許該類型
基地臺得免裝備用電源;原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二十瓦以下之遠距射頻頭端之
規定,已不合時宜,爰修正 5.1.9 第一項文字。
五、配合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新增第十五條之一訂定特定基地
臺之備用電源要求,爰增訂 5.1.9 第二項規定。
六、配合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新增第十五條之一訂定特定基地
臺之鐵塔耐風程度要求,爰新增 5.1.10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