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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相關圖表:
6.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6.1 審驗項目結果判定:
    各審驗項目之結果判定分為符合、待澄清或不符合。判定待澄清者,
    審驗人員應記錄實況,攜回討論後另行判定或審驗。
    基地臺設備審驗表內有任何一項主要項目判定不符合,即計一個主要
    缺點。有任何一項次要項目判定不符合,即計一個次要缺點。並累計
    主要缺點為「重缺點(A)」 ,累計主、次要缺點為「總缺點(A+B
    )」。
6.2 審驗結果判定
6.2.1 如有下列任何一種情形時,該批檢驗即判定不合格,不續作檢驗:
   (1)基地臺及天線之架設地址與電臺架設許可函(或電臺執照)所載
        之設置地址不符者(不含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而變更地址
        ,嗣經補正資料者)。
   (2)基地臺射頻設備之廠牌、型號及射頻單體數與電臺架設許可函(
        或電臺執照)所載之射頻設備廠牌、型號及射頻單體數不符者。
   (3)基地臺射頻設備未經審定合格證明者。
6.2.2 依重缺點及總缺點判定
   (1)「重缺點(A)」 及「總缺點(A+B)」 均小於或等於合格判定
        數且經改善後,判定合格;
   (2)「重缺點(A)」 或「總缺點(A+B)」 大於或等於不合格判定
        數,判定不合格;
   (3)於減量審驗時,如「重缺點(A)」 或「總缺點(A+B)」 超過
        合格判定數,但「重缺點(A)」 及「總缺點(A+B)」 尚未達
        到不合格判定數,且經改善後(以一次為限),仍判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