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其他事項 8.1 申請人應免費提供審驗所需之測試設備及相關設備。 8.2 基地臺測試前,申請人應先將設備置於正常工作情況下(暖機),因 暖機不足致影響測試結果者,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8.3 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增益部分,申請人應提供原廠設備規 格書,必要時本會得命申請人提供現場樣本實測後作適度修正。 8.4 測試結果容許範圍為標準值加計測試設備誤差值。 8.5 基地臺之天線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 周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 8.6 現場審驗執行量測時,應使用校正有效期內之量測設備。 8.7 申請人於已取得電臺執照之基地臺增加射頻單體時,應依行動通信網 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如增加之 射頻單體為新頻段射頻單體時,應於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時一併提報 5.3.2 電波功率密度之自評報告,必要時,本會得派員查驗。
修正 8.7 引用規定項次。
因應行動電話業務即將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依法屆期終止,該業務終止後,已無 行動電話業務基地臺移用為行動寬頻系統之一部之情形,8.7 已不合時宜,爰刪除之 ,現行規定 8.8 移列至 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