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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相關圖表:
8.其他事項
8.1 申請人應免費提供審驗所需之測試設備及相關設備。
8.2 基地臺測試前,申請人應先將設備置於正常工作情況下(暖機),因
    暖機不足致影響測試結果者,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8.3 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增益部分,申請人應提供原廠設備規
    格書,必要時本會得命申請人提供現場樣本實測後作適度修正。
8.4 測試結果容許範圍為標準值加計測試設備誤差值。
8.5 基地臺之天線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
    周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
8.6 現場審驗執行量測時,應使用校正有效期內之量測設備。
8.7 申請人於已取得電臺執照之基地臺增加射頻單體時,應依行動通信網
    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如增加之
    射頻單體為新頻段射頻單體時,應於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時一併提報
    5.3.2 電波功率密度之自評報告,必要時,本會得派員查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8.7  引用規定項次。
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
因應行動電話業務即將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依法屆期終止,該業務終止後,已無
行動電話業務基地臺移用為行動寬頻系統之一部之情形,8.7 已不合時宜,爰刪除之
,現行規定 8.8  移列至 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