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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系統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3.審驗作業
3.1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本會申請系統審驗:
3.1.1 完成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 5G 基地臺建
      設數量時。
3.1.2 完成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之系統交換設備
      增設或變更,或完成建置新頻段基地臺數量達二百五十臺以上時。
3.1.3 完成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三條規定之國內漫遊服務設定時
      。
3.1.4 完成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電波人口涵蓋
      率、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之 5G 基地臺建設數量時。
3.1.5 完成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細胞廣播控制
      中心設備之變更時。
3.1.6 完成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細胞廣播控制
      中心及其備援設備之建置時。
3.2 申請人申請系統審驗時,須依本技術規範所定抽樣檢驗數量,完成一
    般性及功能性審驗項目之自評測試,並應檢附下列之書面資料:
3.2.1 行動寬頻系統審驗申請表(附表一)及其相關資料各一式四份。
3.2.2 行動寬頻系統設備報驗清單(附表二)及其相關資料各一式四份。
3.2.2.1 系統設備報驗清單
     (1)基地臺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基地臺預定及累計建設數、基地臺共站/共構/
          單站累計數量及百分比、基地臺累計建設清單(包括電臺編號
          、電臺名稱、站別)。各階段報驗之基地臺屬新設者,應於新
          設欄空格內打勾。
     (2)接取網路設備數量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基地臺、基地臺控制器等接取網路設備之建設數
          量。
     (3)核心網路設備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核心網路設備之廠牌、型號、數量、功能及設置
          地址。核心網路設備屬新設者,應於新設欄空格內打勾。
     (4)網管及維運設備數量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網路管理及維運管理等設備之建設數量。
     (5)區間設備接裝電路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接取網路設備與核心網路交換設備間之有線或無
          線傳輸電路之電路編號、自建或租用。電路屬新設者,應於新
          設欄空格內打勾。
     (6)區間傳輸電路數量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接取網路設備與核心網路交換設備間之傳輸電路
          建設數量。
3.2.2.2 相關資料
     (1)系統架構圖
          申請人須提供完整之系統架構圖,其內容包括接取網路設備、
          核心網路交換設備、網路管理設備、維運管理設備、帳務及用
          戶資料管理設備等,以及傳輸電路及其備援電路、與其他電信
          事業網路互連之 POI  等電路;整合不同通訊系統成為異質網
          路時,亦應於系統架構圖中標明。申請人並應就系統架構圖註
          明內容如下:
     (1.1)高速基地臺及一般基地臺之數量。
     (1.2)基地臺控制器之廠牌、型號、數量、容量、設置地址。
     (1.3)核心網路設備之廠牌、型號、數量、容量、設置地址。
     (1.4)網路管理及維運管理設備之廠牌、型號、數量、設置地址。
     (1.5)帳務及用戶資料管理設備之廠牌、型號、數量、容量、設置
            地址。
     (1.6)傳輸電路及其備援電路之數量、容量。
     (1.7)與其他電信事業網路互連 POI  電路之數量、容量。
     (2)系統維運測試紀錄
          申請人須先完成報驗系統之測試,並檢附經高級電信工程人員
          簽署之測試紀錄,其格式及測試項目由申請人自訂。但涉資通
          安全防護及(或)控制項目之測試紀錄,需經資通安全長或其
          授權之人員簽署。
     (3)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或報備查函影本
          申請人須檢附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之證明文件影
          本,或依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
          法第六條規定之報備查函影本,並於審驗時提示正本供核對。
     (4)系統審驗測試建議書
          申請人須檢具系統審驗測試建議書,包括測試時程及人力安排
          等建議。
     (5)基地臺電波涵蓋圖
     (5.1)4G  基地臺電波涵蓋圖。
     (5.2)5G  基地臺電波涵蓋圖。
     (5.3)一般基地臺電波涵蓋圖。
     (5.4)移用系統之基地臺電波涵蓋圖。
     (6)其他佐證資料(如高速基地臺原廠技術規格文件)。
3.2.3 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附表三)及附表三之一至附表
      三之十各一式四份。
3.2.3.1 數據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一)
3.2.3.2 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二)
3.2.3.3 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
        三)
3.2.3.4 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四)
3.2.3.5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及備援系統切換功能測試紀錄表(附
        表三之五)
3.2.3.6 高速基地臺電波人口涵蓋率紀錄表(附表三之六)
3.2.3.7 加值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七)
3.2.3.8 國內漫遊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八)
3.2.3.9 數據空中介面加密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九)
3.2.3.10  語音空中介面加密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