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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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管理基地臺及增波器,且參考「行動寬頻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之傳
導發射功率規定,爰修正 5.2 點,並增訂 5.2.1 點基地臺管理及 5.2.2 點
增波器管理為全數審驗項目。
二、依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本會發布修正「行動通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以採「行動寬頻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之射頻設備輸出功率分級,1.26
瓦特(31dBm) 以下者免電臺設置許可及電臺執照,公告為免設置許可項目,爰
基地臺射頻輸出功率低於 1.26 瓦特者不納入管理。
三、增波器主要功能係輔助基地臺電波涵蓋率,經調查國內市場上增波器均無組態功
能,因此 5.2.2 點增波器網管系統應至少具備告警及帳號權限二項功能。
四、因應修正後第 5.2.2 點之變革,相關規定涉及業務經營者之預算編列、產品之
汰換、測試及整體規劃等程序,宜有一定之過渡期間,將於發布令指定生效日期
。
五、原 5.2.1 點至 5.2.5 點依序遞移為 5.2.3 點至 5.2.7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