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增設或變更系統規模或新增頻段之審驗方式
7.1 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
請本會核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
。
7.2 前揭 7.1 之系統技術審驗,應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檢送附表二「行
動寬頻系統設備報驗清單」,並就其增設或變更之系統交換設備所管
轄基地臺涵蓋範圍抽三臺基地臺,依功能性審驗項目之 5.1.1 數據
功能、5.1.2 語音功能及 5.1.4 之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
話服務功能進行自評後,檢送測試自評報告表及其相關資料,報請本
會審驗。
7.3 申請人於完成 5.1.5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功能,有下列情形
之一時,應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依 5.1.5 進行自評後,檢送附表三
之五「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及備援系統切換功能測試紀錄表」
及其相關資料,報請本會備查,必要時,本會得派員查驗:
7.3.1 申請人為配合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變更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
息而變更軟體或設備時。
7.3.2 申請人依 3.1.5 或 3.1.6 規定完成審驗,後續之增設或變更 C
BC 系統時。
7.3.3 申請人增設或變更基地臺控制器、MME 或 AMF 時。
7.4 申請人申請高速基地臺百分之五十人口涵蓋率審驗時,如未有增設或
變更系統交換設備,僅依 5.1.6 高速基地臺百分之五十人口涵蓋率
進行審驗。
7.5 申請人於第一次系統技術審驗合格後,設置新頻段基地臺或基地臺增
加新頻段射頻單體時,應於完成設置數量達二百五十臺以上時,依 5
.1.4 之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進行自評後,報
請本會審驗。
7.6 申請人於第一次國內漫遊服務之系統審驗合格後,新增同一系統技術
於其他鄉(鎮、市、區)之漫遊服務者,應於提供服務前,依 5.1.8
國內漫遊服務功能進行自評後,報請本會備查。必要時,本會得派員
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