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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系統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8.功能性審驗項目後續完成之審驗方式
8.1 有關 5.1  抽樣審驗項目之數據功能、語音功能、國際通信功能、一
    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國內漫遊服務功能及空中
    介面加密功能,申請人之系統尚未提供各該服務時,各該功能免測。
    但後續完成各該服務功能時,應檢送各該功能之測試自評報告表及其
    相關資料,報請本會進行系統審驗。
8.2 申請人申請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及備援系統切換功能審驗時,
    僅針對該服務功能項目審驗。
8.3 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後,行動寬頻系統有增設或變更加值服務項目時
    ,得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檢送附表三之七「加值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
    」或自訂測試紀錄表,及其相關資料。但本會認所提供之加值服務有
    影響公眾利益或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命其報請本會備查。必要時,
    本會得派員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