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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相關圖表:
十、承辦單位應就申請案依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檢查表(
    附件二)形式檢查申請人所送資料,如有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
    備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申請人如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仍不完備,承辦單位應將申請案併同補正資料送請審查委員會進
    行初審。
    審查委員會初審時,如認有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將以書
    面通知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