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為審查申請案,得設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委 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置審查委員九人或十一人,由下列人 員組成: (一)本會代表二至三人。 (二)通信技術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三)財會經濟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四)消費者保護專家學者二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