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審查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審 查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召集人及審查委員任期二年,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或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