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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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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審
    查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召集人及審查委員任期二年,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或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