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召集人及審查委員應本諸公正客觀之立場,獨立行使職權。如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就該有利害關係之申請案,應自行迴避或由本審查委員 會決議命其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發起人、顧問或持 股佔百分之五以上股權之自然人股東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者。 (三)本人現為或曾為申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