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經本會確認召集人及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以解任, 並另派他人繼任之: (一)對於審查作業上之行為有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二)有第六點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