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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相關圖表:
九、申請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九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會申請換發
    ,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如逾期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者之事由,致不能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依行政程序法
    第五十條向本會申請回復原狀。
    前項回復原狀申請,應送交審查委員會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提交
    本會委員會議複審。
    經本會委員會議複審確認回復原狀申請有理由者,本會承辦申請案之
    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應依第十點以下程序辦理。
    經本會委員會議複審確認回復原狀申請無理由者,本會應依本規則第
    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