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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審驗技術規範(103.07.01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3.審驗項目及審驗原則
3.1 審驗項目分為一般審驗、射頻審驗及通信測試審驗。審驗原則為依申
    請人所報驗之接取點總數量採抽樣審驗,依附表四行動通信網路業務
    毫微微細胞接取點普通檢驗項目抽驗基準表之抽樣數量規定,決定審
    驗抽樣數量。
3.2 申請人所提報同廠牌同型號毫微微細胞接取點經抽驗後,累計合格數
    量達三千二百零一臺以上時,該廠牌型號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得免審驗
    。
3.3 申請人所提報之同廠牌同型號毫微微細胞接取點累計合格數量達得免
    審驗數量以上時,申請人應檢具同廠牌同型號毫微微細胞接取點之累
    計合格數量已達三千二百零一臺以上之證明資料,以及毫微微細胞接
    取點序號清單與相關規格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發電臺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