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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審驗技術規範(103.07.01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4.申請技術審驗之程序
4.1 申請人申請技術審驗時,應檢送「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毫微微細胞接取
    點審驗申請表」(如附表一)正本一份,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技術審驗,俟本會審驗結果判定合格後,再將該書面
    資料另以 CD-ROM 光碟片(光碟片一片,請註明申請人、批號及數量
    )電子檔(檔案格式為.pdf)檢附本會備查。
4.2 前項檢送之申請表應包含「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毫微微細胞接取點設備
    報驗清單」(如附表二)、「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審
    驗紀錄表及自評報告表」(如附表三),其內容分述如下:
4.2.1 設備報驗清單
      應包括下列各項:
   (1)申請人(公司)、連絡人、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
   (2)接取點建設數量、已審驗合格接取點數、本階段報驗接取點數、
        累計已報驗接取點數。
   (3)接取點清單包括廠牌、型號、序號。
4.2.2 紀錄表及自評報告表
   (1)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以所報驗接取點數量,檢附其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
        資料。
   (2)射頻審驗及通信測試審驗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以所報驗接取點數量,依附表四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毫微
        微細胞接取點普通檢驗項目抽驗基準表所規定抽樣檢驗數量,檢
        附射頻審驗及通信測試審驗自評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