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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審驗技術規範(103.07.01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5.審驗方法及標準
5.1 一般審驗
    接取點射頻設備須經審驗合格並貼上本會審定合格證明標籤,且其設
    備型號須與審定合格證明標籤所載相符(審定合格標籤應貼於設備適
    當位置)。
5.2 射頻審驗
    射頻審驗項目為電波功率密度測試。測試時以網管中心或接取點直接
    設定接取點之最大發射功率頻道作為測試頻道。
 (1)各頻段之最大電波功率密度:
      700 MHz 頻段為 0.35mW/cm^2
      800 MHz 頻段為 0.4mW/cm^2
      900 MHz 頻段為 0.45mW/cm^2
      1800 MHz  頻段為 0.9mW/cm^2
      1900 MHz  頻段為 0.95mW/cm^2
      2000 MHz  以上頻段為 1.0mW/cm^2
 (2)電波功率密度之防護
      電波功率密度不得超過所容許最大值,且遇有電波干擾發生時,申
      請人應降低發射功率或暫停其運轉至改善為止。
 (3)電波功率密度之測試程序
 (3.1)測試點之選擇
        以靠近接取點人員合理活動範圍內為測試區域。
 (3.2)測試方法
        以測試饋電線之兩端分別連接至接收天線信號輸出端與量測儀器
        信號輸入端。審驗人員在靠近接取點處一個波長外,利用量測儀
        器進行量測並記錄之。量測時間為一分鐘,必要時得延長測試時
        間為六分鐘,並量取最大值記錄之。
 (3.3)測試值換算
        紀錄值換算成電波功率密度值(mW/cm^2) ,為此測試點之電波
        功率密度值。
5.3 通信測試審驗
5.3.1 語音測試
   (1)屬接取點設定之門號者,該門號行動臺可以經由該接取點與對應
        之交換設備完成語音測試。
   (2)非接取點設定之門號者,該門號行動臺無法經由該接取點與對應
        之交換設備完成語音測試。
5.3.2 數據測試
   (1)屬接取點設定之門號者,該門號行動臺使用長度 1024bytes  之
        IP  封包與對應之交換設備進行連續十次 ping 測試,可以經由
        該接取點與對應之交換設備完成數據測試。
   (2)非接取點設定之門號者,該門號行動臺使用長度 1024bytes  之
        IP  封包與對應之交換設備進行連續十次 ping 測試,無法經由
        該接取點與對應之交換設備完成數據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