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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審驗技術規範(103.07.01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6.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6.1 各審驗項目之結果判定分為符合、待澄清或不符合。判定待澄清者,
    審驗人員應記錄實況,攜回討論後另行判定或審驗。
6.2 依附表四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毫微微細胞接取點普通檢驗項目抽驗基準
    表合格判定標準規定,紀錄表內有任何一項不符合規定,即計一個缺
    點,並累計總缺點數。
6.3 總缺點數小於或等於合格判定數,判定為合格;總缺點數大於或等於
    不合格判定數,判定為不合格;若總缺點數超過合格判定數,但尚未
    達到不合格判定數,該缺點經改善後(以一次為限),仍判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