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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審驗技術規範(103.07.01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8.其他相關事項
8.1 申請人應免費提供審驗所需之量測設備及相關設備。
8.2 接取點測試前,申請人應先將設備置於正常工作情況下(暖機),因
    暖機不足致影響測試結果者,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8.3 測試結果容許範圍為標準值加計測試設備誤差值。
8.4 現場審驗執行量測時,應使用校正有效期內之量測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