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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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2.1.1 接取電路抽樣檢驗總數量之檢驗標準修正與中繼電路相同,並增訂於普
及服務區域以光纖入戶網路架構建設者之抽樣檢驗總數量。
二、增訂用戶接取點之用詞定義。
三、現行 3.2.1.2 抽樣檢驗點之選取,係參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查驗技術規範
三(一)4.5.2 規定辦理,鑑於經營者以光纖入戶技術提供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
電路出租業務之情形,爰配合修正 3.2.1.2,將抽樣檢驗點之選取分列為(1)
採混合式光纖同軸電纜(HFC) 網路架構、(2) 採光纖入戶(FTTH)網路架構
及(3) 採光纖到路邊交接箱(FTTC)、光纖到建物(FTTB)或光纖到分配點(
FTTdp) 網路架構者,並明定抽樣檢驗點之選取原則。
四、光纖投落點之用詞定義,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
四十四款規定,配合文字修正。
五、為明定申請人報驗接取電路包含兩種以上網路架構之各抽樣檢驗數量,增訂
3.2.1.3。
六、依據經濟部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經標字第一零五零四六零五一六零號公告修正
「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修正度量衡表
示方式,任一度量衡首次出現時,同時標示中文及外文,第二次以後出現時,則
以外文為之,爰 3.2.1.4(1) 配合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