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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3.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3.1 本技術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機房端審驗及傳輸電路審驗。
    其中一般性審驗和機房端審驗採全數檢驗,傳輸電路審驗採抽樣檢驗
    。
3.2 傳輸電路抽樣檢驗原則:
    傳輸電路分為有線傳輸接取電路(以下簡稱接取電路)及有線傳輸中
    繼電路(以下簡稱中繼電路)。
3.2.1 所出租之電路屬接取電路者: 
3.2.1.1 抽樣檢驗總數量 
        依申請人所報驗區域之村(里)數目以附錄「市內及國內長途陸
        纜電路出租業務傳輸電路技術審驗抽樣標準」之抽驗作業決定抽
        樣檢驗總數量;普及服務區域以報驗之每一光纖投落點或用戶接
        取點(採光纖入戶網路架構者)抽測一點,最多抽測五點。
        註:用戶接取點:指設置於用戶建築物端、路邊端或用戶端可供
            用戶終端設備介接之遠端接取設備。
3.2.1.2 抽樣檢驗點之選取 
        依下列網路架構選取抽樣檢驗點: 
     (1)採混合式光纖同軸電纜(HFC) 網路架構者:依抽樣檢驗總數
          量隨機選取光纖投落點數,再依所選取之光纖投落點為中心,
          選取經放大器最多級之訂戶分接器,作為抽樣檢驗點進行測試
          。
     (2)採光纖入戶(FTTH)網路架構者:依抽樣檢驗總數量隨機選取
          用戶接取點,作為抽樣檢驗點進行測試。
     (3)採光纖到路邊交接箱(FTTC)、光纖到建物(FTTB)或光纖到
          分配點(FTTdp) 網路架構者:依抽樣檢驗總數量隨機選取光
          纖投落點數,再依所選取之光纖投落點為中心隨機選取用戶接
          取點,作為抽樣檢驗點進行測試。
        註:光纖投落點(Fiber Node):指分配線網路上設置光電轉換
        設備之位置。
3.2.1.3 若申請人報驗之接取電路包含兩種以上網路架構者,按報驗數量
        比例決定其應分配之抽樣檢驗數量。 
3.2.1.4 其他注意事項 
     (1)電路出租業務得提供為上行控制信號者,其頻率不得超過四十
          二百萬赫茲(MHz) ;下行頻道規劃,不得使用既有之有線廣
          播電視節目頻道。
     (2)電路出租業務規劃下行頻道時,不得影響有線廣播電視現有分
          配線網路之傳輸品質,並不得使用禁用頻道。
     (3)有線電視系統光纖投落點涵蓋之訂戶全數位化後,該光纖投落
          點上行控制信號頻率不受 3.2.1.4(1) 之限制。
3.2.2 所出租之電路屬中繼電路者(包括中繼站間之幹線電路及中繼站至
      末端點之支線電路):
3.2.2.1 抽樣檢驗總數量
     (1)申請人所報驗之有線傳輸電路埠總數量,依附錄「市內及國內
          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傳輸電路技術審驗抽樣標準」決定抽樣
          檢驗總數量。
     (2)所報驗之有線傳輸電路埠總數量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傳輸電路之纜線如為頻道分割者,依所報出租業務使用容量
            埠數計算。
          ‧傳輸電路之纜線如為實體分割或光波長出租者,每一條芯數
            或光波長應以兩個埠計算。
          ‧傳輸電路之纜線如部分為頻道分割,部分為實體分割時,電
            路埠總數量應依個別計算方式之容量加總之。
     (3)申請人所報驗之傳輸電路,其頻道分割及實體分割抽樣檢驗數
          量應依二者所報驗之數量按比例抽驗。
     (4)各機房中繼站所報驗收容之有線傳輸電路埠數佔所報驗電路總
          埠數之比例,決定各該機房中繼站之抽樣檢驗電路埠數(如屬
          同一電路對應之兩端電路埠,同時被抽出時,則其中一端電路
          埠重抽之)。

          各機房中繼站抽樣檢驗電路埠數=

          各機房中繼站報驗之電路埠數
          ───────────────  ×抽樣檢驗總數量
          所有機房中繼站報驗之電路埠總數

     (5)上述計算結果,不足平均分配之餘數埠,由本會審驗人員決定
          分配於其中之機房,惟各機房中繼站抽樣檢驗電路埠數之總和
          須等於抽樣檢驗總數量。
3.2.2.2 抽樣檢驗點之選取
        各機房中繼站之抽樣檢驗電路埠數,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七中繼
        電路傳輸設備一覽表之使用容量/ 芯數/ 光波長及附表八中繼電
        路頻道分配表所述之數位階層速率頻道收容編號數量中隨機選取
        。
        註:中繼站係指具有可供接取電路埠之機房。
3.2.3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所出租之電路,以有線傳輸中繼電路實體分
      割或光波長出租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
一、3.2.1.1 接取電路抽樣檢驗總數量之檢驗標準修正與中繼電路相同,並增訂於普
    及服務區域以光纖入戶網路架構建設者之抽樣檢驗總數量。
二、增訂用戶接取點之用詞定義。 
三、現行 3.2.1.2  抽樣檢驗點之選取,係參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查驗技術規範
    三(一)4.5.2 規定辦理,鑑於經營者以光纖入戶技術提供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
    電路出租業務之情形,爰配合修正 3.2.1.2,將抽樣檢驗點之選取分列為(1)
    採混合式光纖同軸電纜(HFC) 網路架構、(2) 採光纖入戶(FTTH)網路架構
    及(3) 採光纖到路邊交接箱(FTTC)、光纖到建物(FTTB)或光纖到分配點(
    FTTdp) 網路架構者,並明定抽樣檢驗點之選取原則。
四、光纖投落點之用詞定義,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
    四十四款規定,配合文字修正。
五、為明定申請人報驗接取電路包含兩種以上網路架構之各抽樣檢驗數量,增訂
    3.2.1.3。
六、依據經濟部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九日經標字第一零五零四六零五一六零號公告修正
    「法定度量衡單位及其所用之倍數、分數之名稱、定義及代號」,修正度量衡表
    示方式,任一度量衡首次出現時,同時標示中文及外文,第二次以後出現時,則
    以外文為之,爰 3.2.1.4(1) 配合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