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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7.擴增通信網路規模時之處理方法
  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擬擴增通信網路規模時,須先
  向原核准設置網路(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網路
  、專用電信網路或其他經本會認定之電信網路)之主管機關申請網路建
  設計畫變更,並就可提供電路出租業務部分之網路自其既有傳輸網路中
  分割完竣,再向本會申請變更事業計畫書,經本會核可後,就異動部分
  之通信網路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
一、核准設置網路項目中,增訂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網路。 
二、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者,主管機關均
    變更為本會,為因應機關改制,爰配合修正本規範之主管機關,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