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擴增通信網路規模時之處理方法 市內及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擬擴增通信網路規模時,須先 向原核准設置網路(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網路 、專用電信網路或其他經本會認定之電信網路)之主管機關申請網路建 設計畫變更,並就可提供電路出租業務部分之網路自其既有傳輸網路中 分割完竣,再向本會申請變更事業計畫書,經本會核可後,就異動部分 之通信網路依本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之。
一、核准設置網路項目中,增訂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網路。 二、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者,主管機關均 變更為本會,為因應機關改制,爰配合修正本規範之主管機關,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