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案件之審查,投資人於申請時應檢附申請書表,並檢具資料載明
下列事項:
(一)事業經營考量因素,包括投資人過去及未來三年於我、大陸及其他
海外地區投資及營運情形。
(二)財務及資金之取得及運用情況,包括投資人財務及投資所需資金籌
措與運用情形。
(三)勞動事項,包括被投資事業員工僱用情形、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
造成該被投資事業員工僱用之變化、僱用大陸籍員工及因大陸投資
而有裁減臺灣員工之情形。
(四)投資對我國資通訊發展之貢獻,包括對被投資事業營收或收益之增
益評估。
(五)其他相關事項:包括大陸地區給予之獎勵、可能之合作關係及其他
具體承諾事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