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投資第二類電信事業之審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經審查後之結論及投資人承諾事項,由本會依規定函知經濟部投資
審議委員會:
(一)對國家安全或社會治安無不利影響之虞。
(二)投資人須為大陸地區或外國上市之電信事業。
(三)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被投資第二類事業股份總數或出資額之百分之五
十。
(四)被投資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其被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資本額百
分之五十。
(五)投資人承諾不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控制被投資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
務經營方針。
(六)被投資之第二類電信事業不得投資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或接受固定
通信業務經營者之投資。
(七)被投資之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取得 ISO/IEC 27001 國際標準及主管
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 ISO/IEC27011 增項稽核表
之資通安全驗證; 如屬新設立者應承諾於取得許可執照時通過前述
驗證。
(八)被投資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其業務部門、業務系統及用戶資料未有移
至大陸。
(九)其他經本會要求承諾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