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行注意事項
訂定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
相關圖表:
四、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及書
    表,向本會申請許可,經審查核可,由本會發給許可函:
(一)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申請書,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附件三。
(二)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事業計畫書,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附件四。
(三)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或特殊業務營業項目申報表,其應記載事
      項及格式詳附件五及附件六。
(四)業務說明:包含公司簡介、服務內容、服務提供方式及行銷計劃。
(五)系統架構圖,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附件十一(批發轉售服務、行
      動轉售服務者免附)。
(六)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令規定應設置通訊監察設備之經營者,須附經
      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同意之通訊監察系統功能之建置計畫。
(七)第二類電信事業機房設備明細表,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附件七(
      批發轉售服務、行動轉售服務者免附)。
(八)營業規章及資費表。
(九)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十)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十一)批發轉售服務、虛擬行動網路服務者,需檢附與電信事業之合作
        協議書。
(十二)收費方式為預付式者,依本會公告之「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
        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出履約保證計畫。
(十三)大陸地區人民直接、間接持股比例申報表,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
        詳附件十二(無陸資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