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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行注意事項
訂定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
相關圖表:
五、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者,應於取得許可函之日起六個月
    內辦妥公司登記、變更登記,或商業登記,於完成網路系統建設後,
    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發給許可執照:
(一)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申請書。
(二)本會核發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函。
(三)第二類電信事業系統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書,其應記載事項
      及格式詳附件九(批發轉售服務、行動轉售服務者免附)。
(四)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令規定應設置通訊監察設備之經營者,須附經
      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之證明文件。
(五)局端機房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事項者,應提出主管機關(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或提出切結書,
      保證依規定向相關權責主管機關(單位)辦理核准(批發轉售服務
      、行動轉售服務者免附)。
(六)新增第二類電信事業服務項目後之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或商業登
      記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