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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大災難新聞採訪及製播原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
壹、一般原則
一、新聞媒體於重大災難或緊急事件中應發揮公共服務、守望聯繫之社會
    功能,傳遞正確、迅速、完整與重要之資訊。
二、以人為本,守護生命,落實人文關懷,尊重個人隱私與尊嚴,避免侵
    害或騷擾受災者。
三、傳遞救災情形、援助管道與措施等訊息,並監督防災體系之執行,告
    知可能的後續災害,提醒民眾防災避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