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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通設備資通安全審驗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十一、取得審驗證明後,經發現申請時所檢附之資料為偽造或虛偽不實者
      ,本會得撤銷其審驗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