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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通設備資通安全審驗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十二、取得審驗證明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廢止其審驗證明:
  (一)經抽驗未能符合資通設備技術規範者。
  (二)因代理權、專利權爭議,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或違反其他規定致
        不得販賣經審驗合格之資通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