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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通設備資通安全審驗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七、取得審驗證明者,應依審驗證明內之審驗合格標籤式樣,製作標籤黏
    貼或印鑄於資通設備本體明顯處;依前條規定經同意使用審驗合格標
    籤,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