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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通設備資通安全審驗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八、驗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得向
    本會申請補發或換發:
(一)換(補)發申請函。
(二)資通設備生產合約影本及資通設備符合技術規範之聲明書。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