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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通設備資通安全審驗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九、申請審驗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製造商變更或新增。
(二)申請者變更公司名稱。
(三)申請者因公司合併或分割,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由合併或分割後存
      續或新設之公司使用原審驗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