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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通設備資通安全檢測實驗室管理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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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項各款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本會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其申請。補正期間以一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