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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
十一、陳情人親至本會陳情案件,應由本會指派人員專責辦理,聆聽陳述
      ,了解案情,收受有關資料並作成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