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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
十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
      辦理: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