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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
十六、本會對於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績效優良者,得予陳報敘獎;對於違反
      本要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