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各機關受理外國人以英文信件為陳情時,應以英文回復為原則。
一、本點新增。 二、近年外國人士提出陳情及詢問之案件數明顯增加,為符合實務需求,考量英文為 現行國際語言並提升我國國際形象,爰增列本點,以作為各機關處理外國人以英 文信件為陳情時之原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