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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
四、人民陳情案件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前項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其應載明陳情人之真實姓名、聯絡
    方式及具體陳情事項。
    以言詞為陳情者,本會應作成紀錄,載明陳情人之真實姓名、聯絡方
    式及具體陳情事項,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
    。
    本要點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相關內容(下同),將第二、三
    項「姓名」修正為「真實姓名」,「聯絡地址」修正為「聯絡方式」。
三、第四項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