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民陳情案件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前項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其應載明陳情人之真實姓名、聯絡 方式及具體陳情事項。 以言詞為陳情者,本會應作成紀錄,載明陳情人之真實姓名、聯絡方 式及具體陳情事項,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 。 本要點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相關內容(下同),將第二、三 項「姓名」修正為「真實姓名」,「聯絡地址」修正為「聯絡方式」。 三、第四項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