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 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 、電話、電子郵件、傳真、面談或其他方式答復陳情人;其有代理人 或聯絡人時,並得逕向代理人或聯絡人答復。 前項以電話或面談方式答復陳情人,得製作書面紀錄存查。
一、為符合人民陳情處理方式實務,於第一項增列以電話、電子郵件、傳真、面談等 答復陳情人方式。 二、為完善人民陳情案件處理程序,爰增列第二項以電話及面談方式答復陳情人,得 製作書面紀錄存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