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
六、本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
    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
    、電話、電子郵件、傳真、面談或其他方式答復陳情人;其有代理人
    或聯絡人時,並得逕向代理人或聯絡人答復。
    前項以電話或面談方式答復陳情人,得製作書面紀錄存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
一、為符合人民陳情處理方式實務,於第一項增列以電話、電子郵件、傳真、面談等
    答復陳情人方式。
二、為完善人民陳情案件處理程序,爰增列第二項以電話及面談方式答復陳情人,得
    製作書面紀錄存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