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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
七、本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
    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間,各種處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
    定期間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期理由以書面
    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