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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
八、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項
    提出陳情時,本會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並副知陳情人。